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7357号
原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金鸡路交通公路管理中心大楼13层1301、1302、13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4008287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福建京闽清算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5号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2624191。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华 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 彩 华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