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6民初1478号
原告: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城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58114136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毅彬,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北路1号之一第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26241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计182元,由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方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