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8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漳州市中心血站,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西洋坪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00489567183B。
法定代表人:***,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艺,女,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漳州市中心血站副站长,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北路1号之一第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26241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漳州市中心血站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602民初4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602民初49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漳州市中心血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527.5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戴 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