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22民初597号
申请人渭南德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德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西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限额为3070762.84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渭南德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70762.84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红 娟
人民陪审员 张 宽 仁
人民陪审员 王 秀 丽
书 记 员 聂 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