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蓝 田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0122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龙翔宇,局长。
委托代理人:查可,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西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王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栓美,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2021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蓝劳社监罚字[2021]第3号人社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8000元及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加处罚款18000元,共计36000元。
处罚决定查明,被执行人拒不按照申请执行人2021年1月7日下发的责令改正指令书进行改正。申请执行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8000元。
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诉×,亦未自觉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申请执行人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2月5日作出的蓝劳社监罚字[2021]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 判 长 杨 香 利
人民陪审员 张 恩 荣
人民陪审员 张 宽 仁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