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执969号
申请执行人: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蓝田县蓝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田县蓝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2020)陕0122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法律文书后,积极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将相关案款审批手续移交财政部门,待财政部门将该款项拨付完成,本案执行完毕。当前案款审批手续正在进行中,本院将依法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22执9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