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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蓝 田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陕0122行审21号 申请执行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 **,该局工作人员 。 被执行人: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 法定代表人:**,经理。 2021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蓝劳社监理字[2021]第3号人社行政处理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拖欠工人***、蒋华娟等人工资1348870元。 处理决定 **,被执行人拖欠工人***,蒋华娟等人工资1348870元,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理如下:限被执行人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两日内支付工人***,蒋华娟等人工资1348870元 。 本院认为,法规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申请执行人所做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2月1日作出的蓝劳社监理字[2021]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杨  香  利 人民陪审员   张  恩  荣 人民陪审员   张  宽  仁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