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科技工业园西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86995838Q。
法定代表人:虎某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石鼓工业基地东区61号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671525924A。
法定代表人:昝某某,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强某,男,汉族,1964年6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岐山县。
被执行人:史某某,女,汉族,1978年9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岐山县。
本院在执行宝鸡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强某、史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2022年5月31日,本案应执行标的有债权本金280000元、利息10277.9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860元、案件受理费6178元、执行费4193元,合计307508.92元。为了使生效法律文书得到落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强某、史某某在金融机构存款307508.9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强某、史某某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扣留、提取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强某、史某某同等金额的收入、收益;
二、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 浩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权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