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02民初260号
原告:陆某1,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宁夏圣鑫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2,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陆某3,宁夏圣鑫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监事,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被告:宝鸡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某,山东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某1与被告宁夏圣鑫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陆某3、宝鸡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陆某1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陆某1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计131元,由原告陆某1负担。
审判员 王 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