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02民初257号
原告:鲁向宏,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宁夏圣鑫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范淑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华,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陆伟,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夏圣鑫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监事,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告:宝鸡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科技工业园西秦路。
法定代表人:虎林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勃,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寨里镇北。
法定代表人:冯金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维森,山东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鲁向宏与被告宁夏圣鑫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陆伟、宝鸡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向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计202元,由原告鲁向宏负担。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嘉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