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24执56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高新区XX镇再发建筑材料经销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610301MA6XEM2M7Q,住所地宝鸡市内。
经营者:李光华,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56603340XR,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埔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永祥,系该公司职工。
宝鸡市高新区XX镇再发建筑材料经销部申请执行陕西**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陕0124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返还扣件十字卡3826件、扣件接卡896件、支付租赁费687414.93元,诉讼费8060元,执行费110098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0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划拨了被执行人陕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543元(含执行费9855元)。并对其车辆、证券、房产登记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陕西**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查询、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告知,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申请的债权暂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24执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建峰
审判员 张 楠
审判员 高 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