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2民初703号
原告:陕西***净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原富聚汽车服务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原富聚汽车服务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净工程有限公司经我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150元,减半收取9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房房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