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3民初6号
原告:宁陕县益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陕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3MA70J0AG8L。
法定代表人:刘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举,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秋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75057024X。
法定代表人:叶功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萱,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陕县。
原告宁陕县益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秋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宁陕县益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5日以与被告西安秋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在诉讼期间已协商解决,原告宁陕县益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陕县益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66元,减半收取3033元,由原告宁陕县益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左永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蒙
书 记 员 曾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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