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泰山建筑有限公司

***与宿迁市泰山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终367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9年1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茂平,宿迁市泗洪县归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胜,男,1962年8月3日出生,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宿迁市泰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双庄乡双庄街。
法定代表人:郭喜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云锋,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泰山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311民初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323民初86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816元,退还***。
审判长  徐兵
审判员  万焱
审判员  孙权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