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泰山建筑有限公司

宿迁市泰山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536号
原告:宿迁市泰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双庄乡双庄街。
法定代表人:郭喜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其东,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2月3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宿迁市泰山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泰山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康 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雨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