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欣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24民初228号
原告 ***,男,1962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杨凌示范区。
委托代理人 张凯,周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 山西军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王军立,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 陕西欣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至县路北昕阳.财源广场1幢1单元110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军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陕西欣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75元。
审 判 员 答远利
二0二0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