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8民初3525号
原告:***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欣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男,居民,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居民,住西安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欣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5元,减半收取6252.5元,由原告***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邓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