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欣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欣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与某某、吴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执复563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陕西欣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二曲街道工业路东段路北昕阳.财源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领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23日生,住***。 被执行人:吴睿,男,汉族,1993年10月15日生,住***。 陕西省***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欣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法院(2020)陕0124执异2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查明,**诉**、吴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吴睿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持(2018)陕0124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陕0124执136号,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6900元,执行费132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陕西欣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施工的厚眕子镇***道路改造工程收入款未领取,***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向陕西欣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2019)陕0124执136-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在陕西欣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施工的厚眕子镇***道路改造工程收入款80万元。 另查明,陕西欣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施工的厚眕子镇***道路改造工程系由被执行人**具体施工建设,施工工程款由厚眕子镇镇政府拨付到陕西欣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后,扣除公司管理费后,公司全部支付给**。被执行人**于2018年1月12日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即委托***到陕西欣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领取厚眕子镇***道路改造工程款,并于2020年4月11日给陕西欣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领军出具了由其将工程款90万元支付***,用于偿还借款的委托书。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财产、收入。该案中,被执行人**在陕西欣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施工的厚眕子镇***道路改造工程有未结的收入款,在***法院依法向陕西欣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后,作为协助义务人的陕西欣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积极履行协助义务。陕西欣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称的厚眕子镇***道路改造工程项目所承担的国家税务、劳保统筹费、民工工资等债务与公司未结算清楚,竣工决算未结算完毕等事由并不能成为其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依据。故异议人陕西欣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予以撤销(2019)陕0124执136-1号执行裁定书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规定,驳回异议人陕西欣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 陕西欣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该回款应先支付国家税费、劳保统筹费及管理费外,并付清工程对外所欠的债务及农民工工资。因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于镇政府决算后,才能与**结算。确定应得数额后,才能将该部分工程款交付法院协助执行。综上,请求撤销***法院(2020)陕0124执异25号裁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上述规定中的收入,系指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租金等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内容明确、争议不大的款项。周至法院在执行**诉**、吴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向陕西欣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2019)陕0124执136-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在陕西欣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施工的厚胗子镇***道路改造工程收入款80万元。**与陕西欣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属于挂靠关系,因施工工程所产生的工程款,虽已支付陕西欣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但双方就该工程的相关费用没有结算或缴纳,双方之间有纠纷,其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明显不属于上述可以提取收入的情形,不应按照协助扣留或提取收入的执行程序处理,而应按照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执行。综上,陕西欣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人民法院(2020)陕0124执异25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西安市***人民法院(2019)陕0124执136-1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森 审 判 员  屈 娓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