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帆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一帆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2835号
起诉人:陕西一帆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九号侧西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收到起诉人陕西一帆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顺耀科技有限公司的诉状。诉状中称,起诉人与被诉人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合同额为18600元,由起诉人支付被诉人50%的设备预付款后,7—10个工作日被诉人为起诉人提供设备并发货至指定地址,并约定逾期不按时供货按照日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起诉人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发货,起诉人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与被诉人2017年8月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要求被诉人归还预付款及违约金9393.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起诉人要求被诉人返还预付款及支付违约金,双方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本案中被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诉人在深圳市××区,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陕西一帆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