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帆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一帆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顺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96号
原告陕西一帆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九号侧西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3504371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顺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龙观路望成大厦二楼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11382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一帆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顺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一帆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一帆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韩霞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18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