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民初2679号
原告***,女,汉族,1985年6月20日出生,住新疆伊宁市。
委托代理人刘娜,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静波,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9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XX城县。
委托代理人袁青军,系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省茹,系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翔,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西安佰家信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薛少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佰家信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88元,减半后409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叱红梅
人民陪审员 杨 莉
人民陪审员 耿美婷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