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24民初1631号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县鹿祥路瑾华小区3号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西安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其余2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