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三原尧荣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22民初2169号
原告:陕西三原尧荣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西安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三原尧荣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三原尧荣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三原尧荣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三原尧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1630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陕西三原尧荣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