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2民初1926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军,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玲,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立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负责人:谭雪林。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郭立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三原县。
法定代表人:张粉侠,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北京市惠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立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陕西郭立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审理中,西安立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陕西郭立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提起反诉。2022年6月21日西安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2年6月20日西安立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陕西郭立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西安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西安立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陕西郭立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诉讼费73290元,反诉诉讼费16130元,均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李晓丽
审 判 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王彩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