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8民初5818号
原告:***,男,1971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牛娃,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小会,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杨永福、高栓校、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晓青
二O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龙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