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拴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8民初5818

原告:***,男,1971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牛娃,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永福,男,成年,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

被告:高栓校,男,成年,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邑区

被告: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小会,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杨永福、高栓校、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026日立案,原告***20191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高晓青

 

二O十一

 

      陈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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