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陕西赤峪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24民初1121号
原告
***,男,汉族,1986年1月25日生,住湖南省会同县。
被告
陕西赤峪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男,汉族,1959年1月11日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裁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承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落款**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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