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陕西赤峪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24民初1121号 原告 ***,男,汉族,1986年1月25日生,住湖南省会同县。 被告 陕西赤峪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男,汉族,1959年1月11日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裁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承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落款**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