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国铁饮用水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4财保21号 申请人: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9549XA。住所地:陕西省户县草堂路南段45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国铁饮用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C43UBM0N。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同家庄镇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国铁饮用水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申请人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以无法按时缴纳申请保全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陕西国铁饮用水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陕西国铁饮用水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