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524执保243号
合阳县铸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合阳县铸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阳县铸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判庭作出了(2024)陕0524民初9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3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对被保全人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以370000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3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已告知该案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524执保243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4月25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