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景强建材有限公司、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8财保1261号 申请人:陕西景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渭丰街道真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06869215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草堂路南段4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9549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景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账号:6105********-0010)内230101.47元予以冻结。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其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景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账号:6105********-0010)内230101.47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71元,由申请人陕西景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