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财保18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国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彭宁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升侠,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秦晋,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薛志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国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陕0102财保1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大明宫支行存款人民币68547.36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国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国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大明宫支行存款人民币68547.36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惠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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