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财保152号
申请人:陕西国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
法定代表人:彭宁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升侠,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
法定代表人:薛志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国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大明宫支行存款人民币68547.36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申请人在人民币68547.36元责任限额内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大明宫支行存款人民币68547.36元。
案件申请费705元,由申请人陕西国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赵惠玲
二O二0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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