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保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国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彭宁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升侠,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秦晋,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薛志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国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中,我院以(2020)陕0102执保978号案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支行存款人民币68547.36元。我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20)陕0102财保183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支行存款人民币68547.36元冻结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支行存款人民币68547.36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 颖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文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