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国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10204号

原告:陕西国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彭宁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升侠,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秦晋,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薛志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国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国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国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757元,由原告陕西国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玺

书 记 员  巨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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