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国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保全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执保978号



申请人:陕西国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彭宁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升侠,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342。

法定代表人:薛志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国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经审查作出(2020)陕0102财保1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支行(账号:6100XXXXXXXXXX)存款人民币68547.3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支行(账号:6100XXXXXXXXXXXXXX)存款人民币68547.36。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沈 颖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