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3119号
原告:西安赢众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马小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大昕,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已凡,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薛志云,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赢众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赢众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赢众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后43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刘民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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