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鑫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诉前调书1177号 原告:陕西鑫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鑫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志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通知其缴纳诉讼费后,原告陕西鑫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陕西鑫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贾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