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11执294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公路防护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宁六路**。
法定代表人马明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钱益中建筑机械经营部,经营场所在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红旗工业小区宁六路**。
经营者钱益中,男,197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本院在执行南京公路防护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市浦口区钱益中建筑机械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公路防护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京市浦口区钱益中建筑机械经营部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宝霞
审判员 吕春贵
审判员 吴明龙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殷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