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路防护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11民初869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LEEBYUNGHO(音:***),男,1960年6月7日出生,国籍:韩国,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亚倩,***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0年8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亚倩,***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388号利客来商务楼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80373536X。
被告:**,男,汉族,1983年1月1日出生,住南通市开发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1栋31层、32层、3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834774272P。
被告:南京公路防护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博富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134885633J。
原告***与被告LEEBYUNGHO、***、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分公司、南京公路防护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收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妨碍他人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计63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陶书林
书记员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