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281民催38号
申请人:府谷县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高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府谷县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5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据票号1050××××××××3523,票据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江阴市宏创铸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西东方恒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建行江阴青阳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府谷县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雄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谢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