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733号
解保申请人: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法定代表人:高子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44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解保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证自己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且已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许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21)陕0104执保44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两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共计631251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15日。我院于2021年6月8日解除了以上所有账户的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4434号之一民事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