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某某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447号
申请人: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XX线XX村。
法定代表人:高子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小区XX单元XX层XX户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443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1251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本院查询,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两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共计631251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15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1)陕0104执保447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4434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贾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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