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31民初49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出生,住陕西省眉县,公民身份号码6103XX19710822XXXX。
被告:陕西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八家巷小区2-7四单元六层西户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563XXXX2XX。
法定代表人:张建文,系执行董事。
被告:太白县桃川镇人民政府,住所的太白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XXXX0160XXXXX8。
负责人:张博,任镇长。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白县桃川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雷 晓 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天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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