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31民初49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出生,住陕西省眉县,公民身份号码6103XX19710822XXXX。
被告:陕西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八家巷小区2-7四单元六层西户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563XXXX2XX。
法定代表人:张建文,系执行董事。
被告:太白县桃川镇人民政府,住所的太白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XXXX0160XXXXX8。
负责人:张博,任镇长。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白县桃川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雷 晓 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天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