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702民初8258号
原告陕西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八家巷小区2-7四单元六层西户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3786326Q。
法定代表人张建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超,西咸新区秦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来武,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与莲湖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222598423R。
法定代表人许浒。
被告许浒,男,汉族,生于1960年10月27日(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汉中市汉台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常雪,陕西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超,陕西迪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赟鹏公司)与被告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鸽公司)、许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赟鹏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超、张来武,被告泰鸽公司、许浒共同委托代理人常雪、王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赟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代付的工程款、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迟延履行金382000元(其中工程款360918.08元、案件受理费11892元、鉴定费8000元、迟延履行金1189.92元);2.请依法判决被告从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8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西安博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腾公司)与原告公司、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汉中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汉中市文物旅游局)及泰鸽公司、许浒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9)陕0702民初2270号判决:1、由泰鸽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向博腾公司支付工程款360918.08元;2、赟鹏公司对泰鸽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博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92元、鉴定费8000元由泰鸽公司、赟鹏公司负担。宣判后泰鸽公司、赟鹏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陕07民终56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泰鸽公司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向博腾公司支付工程款,2021年8月25日赟鹏公司依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博腾公司支付了工程款等费用共计382000元。此后赟鹏公司向泰鸽公司追偿未果,提起诉讼。
被告泰鸽公司、许浒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认可赟鹏公司代付的款项。但认为,1、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根据生效判决,许浒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责任;2、赟鹏公司目前尚欠泰鸽公司工程款535907.5元未付,其向博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就是应当支付我公司的工程款,对此泰鸽公司将另行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故赟鹏公司用我公司的工程款清偿了债务,其没有遭受任何损失,根据民法典178条的规定,赟鹏公司不享有向泰鸽公司追偿的权利,应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案由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条件,应为追偿权纠纷。泰鸽公司、许浒承认赟鹏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赟鹏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据博腾公司与赟鹏公司、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汉中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汉中市文物旅游局)及泰鸽公司、许浒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生效判决,由泰鸽公司对博腾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承担给付义务;赟鹏公司基于存在违法向泰鸽公司出借资质并收取管理费,自身不参与项目施工、管理等活动的情形,违反了法律规定,判决由赟鹏公司对泰鸽公司应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赟鹏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并不因此就免除了泰鸽公司的责任,泰鸽公司仍应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因此赟鹏公司有权向泰鸽公司追偿。关于泰鸽公司提出赟鹏公司还欠其工程款未付,并据此认为赟鹏公司支付的款项就是欠付的工程款的主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泰鸽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陕西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82000元,并从2021年8月2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陕西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0元,减半收取3515元,由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梓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