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3民初3763号
原告:孙红斌,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王林,男,汉族,住大荔县。
原告孙红斌与被告陕西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孙红斌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红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红斌负担。
审 判 员 潘军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瑞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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