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3民初3557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在10000元限额内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在10000元限额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娟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