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1002执436号
陕西鸿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鸿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民终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619271.95及利息,鉴定费40000元、案件受理费351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觉向本院缴纳案款671921.95元(含执行费9140元),实际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62781.95元,利息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1002执43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5月23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