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1109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月17日出生,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公民身份号码:14240XXXX70117****。
委托代理人李战胜,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西元朗金传热技术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志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丽君,该公司员工。
本院2019年1月17日受理的原告***诉被告西安西元朗金传热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2019年1月18日受理的原告西安西元朗金传热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属于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原告西安西元朗金传热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合并审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在合并审理中一并作出裁判。
审判长刘延钰
审判员王华
人民陪审员高平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向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