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雁民初字第01531号
原告:西安西元朗金传热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剑门泵业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西元朗金传热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剑门泵业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西元朗金传热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西元朗金传热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元,本院减半收取234元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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