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双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双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凯智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03民初7949号
原告:西安双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青龙小区翔园大厦1幢11405室。
法定代表人:周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松林,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小波,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凯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不祥。
法定代表人:田亚莉,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址不祥。
原告西安双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凯智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4年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第一被告代理原告办理资质,第二被告作为担保人。后原告依约支付服务费,而第一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服务协议书》;2、被告陕西凯智实业有限公司返还80000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双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西安双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寇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