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士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13财保74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牛新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龙,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金士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赵稳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陕西金士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的(2019)陕0113财保60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士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长延堡支行27010204012010000447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2261.5元。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金士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长延堡支行27010204012010000447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2261.5元的冻结措施。案件申请费2981元,由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雨 打印:相丽华 校对:张 雨 2019年 月 日送达